【案情回放】
張某與王某系鄰居。今年夏天,王某在安裝空調時,將兩臺空調安裝在靠近張女士的房屋處,距離張女士家的臥室較近。由於空調外機的噪聲以及排放的廢氣影響到張某的休息,張某幾經交涉,均未果。無奈之下,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將該兩臺空調外機搬離到當年在建造房屋時,建設單位留有的安裝空調外機的指定位置。王某稱將兩臺空調外機放置在自家陽光房內,未對張某家造成影響,另外,建設單位雖預留了空調位置,但無法放置。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判決王某拆除安裝在張某臥室附近的空調室外機。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申鵬程律師表示,不動產相鄰各方,應該和睦相處,一方行使權利時,不能給對方造成影響。本案中,建造房屋時,建設單位對被告的房屋已預留了安裝空調外機的位置,但王某未把空調室外機安裝在預留的位置,而將兩臺空調外機安裝在靠近張某的臥室處,空調外機的噪聲等對張某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影響,故應拆除空調外機,排除妨礙。
【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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