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田某通過某經濟有限公司(下稱:中介)購買葛某房屋一套。對於付款問題,合同約定賣方到銀行開立存摺,買方將購房款打入賣方開立的存摺當中。因賣方不懂程序且沒有防範意識,在中介工作人員陪同賣方到銀行開立存摺後,將該存摺存放在了中介工作人員手中。後買方將購房款打入該存摺後,中介工作人員通過轉賬方式將存摺中的款項轉走並且潛逃。爲此田某將賣方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房屋。被告認爲其沒有實際收到購房款,不應交付房屋,其責任應該由中介或者銀行承擔。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原告(買方)將購房款打入被告(賣方)開立的存摺當中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沒有收到房款是因爲其疏忽大意將存摺交給了中介工作人員,所以不能免除其交房義務,其交付房屋後可向相關責任人要求賠償。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駁回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孫榮健律師表示,本案是一起因買賣二手房屋引起的訴訟,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將購房款打入被告存摺是否履行了付款義務。
原告作爲購房人已經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付款義務,被告應當承擔交付房屋的義務。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所籤房屋買賣合同當中對於付款方式有明確約定,即由原告打入了被告的存摺當中。爲此,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購房款打入被告存摺,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付款義務。
二、被告沒有實際收到房款的原因是由被告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與原告無關。原告不能、也不應該承擔被告沒有實際收到房款的後果。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亦是正確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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