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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慶公司未按約定服務 律師:可申請精神損害費
http://ms.enorth.com.cn 2011-07-18 14:26
·“鬧新人”鬧出禍 婚禮現場驚現一個人的婚禮·新婚夫婦因婚禮光碟背景音樂不吉利狀告婚慶店

  案件簡介:

  2008年11月4日宋某與郭某經營的婚慶服務中心簽訂《婚慶禮儀服務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宋某需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爲車隊、攝像、主持、跟妝、會場、一件婚紗,總計金額3900元。協議簽訂後,宋某分期向服務中心支付了全部婚慶服務費用。2008年12月28日在宋某結婚的當天,服務中心按照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進行服務。但其攝像師在攝錄婚禮過程中,所使用的數碼攝像機發生故障,導致部分結婚典禮儀式未予攝像。後該攝像師將宋某朋友拍攝的錄像機借走,並將其錄製的結婚典禮儀式的部分內容插入婚慶光盤中。經宋某比對,服務中心交付的光盤內容畫面時而清晰時而模糊,且絕大部分內容與其朋友用普通攝像機錄製的內容完全一致,明顯可以看出非服務中心提供的專業攝像機錄製內容。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律師評析:

  結婚典禮儀式未被攝錄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能否要求返還全部婚慶服務費?

  1、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律王亮律師認爲,結婚典禮儀式錄像帶屬於特定紀念意義物品,在其永久滅失的情況下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人應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於婚慶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尤其是作爲婚禮整個過程的攝影作品,不僅體現在製作成本本身的價值,也作爲當事人人格利益存在的載體,其承載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比其本身的財產利益大的多,對於宋某及配偶具有重要的感情價值和特定的紀念意義,該攝影作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據民俗習慣,該攝影作品也不具有重新拍攝的可能,侵權行爲導致了該紀念物的部分攝影畫面抖動、不清晰和缺失,給宋某及其配偶留下了終身的遺憾,也給宋某帶來了精神損害,服務中心應當賠償。由於服務中心其性質屬於個體工商戶,郭某作爲業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針對本案郭某無權要求返還全部婚慶服務費。

  雙方訂立的婚慶禮儀服務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郭某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所有費用,服務中心已按照協議約定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內容,現僅因攝像機發生故障沒有將婚禮全過程拍攝而插入他人的部分攝影內容,就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用沒有依據。宋某既然選擇了侵權之訴,就不能根據根本違約要求返還全部服務費用,郭某應退還婚慶服務合同中關於攝像的相應費用。

本文由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王亮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稿源:北方網 編輯:杜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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