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李某最近新購置一套位於一樓的房屋,在搬進新家不久,物業公司上門收物業費。李某發現除了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各項費用外,還有一個繳費款項——電梯費。李某認爲自己的房屋位於一樓,進出用不到電梯,以此爲由拒不繳納電梯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拿出物業服務合同,明確指出合同裏收取電梯費相應的條款。但李某仍以未使用電梯爲由拒交。幾天後,李某接到物業公司催繳所欠電梯費的律師函,但自覺佔理的李某置之不理。於是物業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繳納所欠費用。
經法院調解,李某與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同意補繳並按時繳納電梯費。
律師點評:
本案中李某認爲自己自己未使用電梯,因此拒交電梯費,而物業公司則以電梯是建築物共有部分爲由,向李某收取電梯費。哪方的觀點是具有法律依據呢?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張雄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電梯費,一般包括電梯的運行費,維修費,折舊費,管理費等各項費用。電梯屬於住宅小區的共用設施,對於它的維護也應當由全體業主來分攤費用。《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因此,作爲小區業主的一份子,無論是否使用電梯,業主都應當繳納電梯費。
一樓業主是否應當繳納電梯費,實質是小區公用設施分攤的問題。我們在理解《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時候,應當注意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概念出發。物業費一般包括業主專有部分的物業費與共有部分的物業費。專有部分的物業費由業主專有部分的面積決定且由業主自行承擔,共有部分的物業費由全體業主分擔。
基於住宅電梯的產權人共有性和其相關物業服務的公共性,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底層業主應當與其他樓層業主共同承擔運行維護費用。首先,電梯是住宅區域內的共有部分,即是指不屬於單個業主所有而供所有業主使用的空間,部位及設施,共有部分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供全體業主使用。不能侵害給個別業主使用。也就是說,電梯是全體業主的共用財產。其次,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電梯運行服務屬於公共性服務,是同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服務項目如保潔、保安、綠化等相同性質的服務。按我國現行物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住宅共有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維護管理,其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攤。因此,電梯費作爲公共性服務,應當由全體業主分攤。
很多人認爲一樓業主繳納電梯費的制度不公平。但其實每個制度的公平性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公平。對於共有部分,特別是小區裏的公共設施,每一位業主都有權使用,但使用的程度及頻率各不相同,因此,通過合同約定分攤公共部分的物業費是必要的措施。具體到電梯費的收取,爲了公平起見,在實踐中有些地方規定的物業收費標準,也會以基礎樓層劃分以區別收取,但也無法體現最大程度的相對公平。所以,在通過有效的方法改變合同約定之前,業主不能以未使用電梯,或者未使用某項公共服務而拒交相關的物業費,即爲主不能以放棄權利爲由拒絕應當履行的義務。這也是基於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出發,以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本文由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張雄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