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芳芳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我想進一步的瞭解,你爲什麼說你和公司簽訂的合同大部分是無效的?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你所述,對該部分你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至於加班工資,要看你和公司所籤的勞動合同對這些問題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你就可以要求節假日的加班費;如果有約定,也應當審查該約定是否合法,因沒有具體看到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此問題不好做進一步的判斷。至於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繳。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鵬程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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