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陳啟榮獲刑18年
7月1日,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對“銅鑼灣”涉黑案犯罪團伙進行公開宣判,團伙主犯陳啟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組織賣淫罪等7宗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包括陳啟榮妻子和兒子在內的其餘37名團伙成員,分別獲1年零10個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
上世紀50年代末出生的陳啟榮頗具傳奇色彩,只讀過小學二年級的他,卻從在街頭賣油條開始,一手締造了自己的娛樂帝國“銅鑼灣”,成爲一個身價上億的娛樂業大佬。光環的背後,是一個以他爲核心的黑社會性質團伙,通過暴力等渠道獲取鉅額財富,直至製造了震驚全國的“銅鑼灣”保安暴力拆遷事件。
2009年11月27日凌晨,“銅鑼灣”保安分9個組,將拆遷戶捆綁、封口後拋至荒野,利用挖掘機強行拆房,並引發了拆遷戶聚衆堵路的嚴重後果。11月27日至30日,先後參與組織策劃和具體實施暴力拆遷行爲的陳啟榮等20人相繼被抓獲歸案。
法院查明,2002年12月陳啟榮在清鎮市註冊成立了貴州億邦典當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3月,陳啟榮集資成立貴州銅鑼灣夜總會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12月,陳啟榮通過一系列公司成立和股權變更,形成了以宸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爲掛名公司,以銅鑼灣夜總會和億邦公司爲主的經濟實體。陳啟榮佔有絕大多數股份,股東成員均由其家族成員組成。
在陳啟榮涉黑團伙有組織地實施賣淫、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騙取貸款、非法經營、逃稅等犯罪中,逐步形成以陳啟榮爲組織領導者,李小平、張甲榮、桑修其、鄧小亮等人爲骨幹成員,以王建平、張華等人爲一般參與組織者的嚴密組織,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
長達200多頁的一審判決書顯示,陳啟榮施行嚴密的組織制度,並僱傭“保安”,動輒以暴力相威脅、毆打羣衆,通過組織“小姐”坐檯、賣淫來刺激顧客消費,還向社會發放高利貸等,非法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法院審理後認爲,陳啟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2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2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罰金1000萬元;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3000萬元;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004萬元。
陳啟榮涉黑團伙主要成員獲刑一覽
李小平(銅鑼灣夜總會副總經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1萬元。
桑修其(銅鑼灣夜總會公關部經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1萬元。
張甲榮(銅鑼灣夜總會副總經理):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鄧小亮(銅鑼灣夜總會保安部經理):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5年。
王祖禮(銅鑼灣夜總會保安部主管):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5年。
魯碧蓉(銅鑼灣夜總會財務科長):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逃稅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罰金13萬元。
陳加賡(陳啟榮之子):犯故意傷害罪,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2年,罰金3萬元。
範廣春(陳啟榮之妻):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2年,罰金5萬元。
焦點釋法
爲何“銅鑼灣”是黑社會?
“銅鑼灣”涉黑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啟榮的辯護律師提出其行爲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被告人李小平、魯碧蓉等的辯護人也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意見。
小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以陳啟榮爲首的“銅鑼灣”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的四項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組織特徵:以陳啟榮爲首的犯罪組織人數衆多,犯罪組織成員地位、作用明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體系較爲嚴密;
經濟特徵: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並用於犯罪活動和維繫該組織的生存、發展;
行爲特徵:犯罪具有多樣性,且都是組織實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
重大影響: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曾2次妨礙法院執行公務,並干擾城管部門正常工作。
“3次干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故意毀壞羣衆財物、逃稅、騙取貸款等,說明這個犯罪組織在貴陽的一定區域造成了重大惡劣影響。”小河區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介紹。
案情疑點
“銅鑼灣”爲何要“強拆”?
2009年11月27日,銅鑼灣保安在貴陽市貴烏南路進行了一起性質惡劣的暴力野蠻拆遷,並由此引發了違法堵路的羣體性事件。
據當時參與“強拆”的一位被告證實:“我們被分成10個組,一組負責一戶,用鋼筋把門撬開,如果對方不配合就強行把人拖上車,用膠布把手捆上帶離現場”,“當時用‘百年好合’的車貼擋住車牌號,我們就出發了”。
但在庭審過程中,對於“強拆”案,陳啟榮本人矢口否認與之有關。他的辯護律師也提出辯護意見:陳啟榮的宸龍公司與博宇房開公司間的協議證實,宸龍公司投入資金5000萬,佔博宇公司在貴烏路項目30%的股份,但是,自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如果博宇公司不交出一至三層商品房,博宇房開將承擔每月200萬元的違約金,因此“陳啟榮沒有‘強拆’的作案動機”。
但法院審理後認爲,辯護人對該協議理解錯誤,陳啟榮要從博宇房開每月收取200萬的賠償金,但這不是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的2年之內,而是該項目從相關部門核發開工許可證後的30日起開始計算的2年內。而拿到開工許可證的前提是將土地上的住戶拆遷完畢,假如拆遷沒有完成,拿不到開工許可證,陳啟榮對該房開項目投入的5000萬回報收益也將變得遙遙無期。
可見,貴烏南路的“強拆案”與陳啟榮及其公司利益密切相關,因此,法院未採納陳啟榮的辯護律師的這條辯護意見。
案情細節
未判陳啟榮妻兒參加黑社會
檢方起訴書中指控,陳啟榮大兒子陳加庚和妻子範廣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法院審理查明,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證實陳啟榮妻兒都從銅鑼灣夜總會領取工資,但沒有在“銅鑼灣”組織內部實際參與管理、經營和擔任職務。
法院認爲,應該考慮陳加庚和範廣春2人與陳啟榮的關係及銅鑼灣的經濟性質,不應牽強認定爲2人與銅鑼灣有從屬關係;其次,正是2人基於與陳啟榮的關係,才導致2人在陳啟榮被抓後,實施了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犯罪,而不是因爲其在銅鑼灣領取工資所致。
基於此,法院採納了陳加賡和範廣春的辯護律師的意見,陳加庚、範廣春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5年收取小姐管理費200萬
檢方查明,2004年以來,在陳啟榮的組織領導下,銅鑼灣夜總會組織、招募“小姐”爲前來消費的客人提供坐檯服務和出臺賣淫。其中,在2004年至2009年期間,共收取公關管理費(小姐費)214.9818萬元。
在認定“銅鑼灣”組織、協助賣淫事實中,檢方提供了近10名“小姐”的證言。法院查明,雖然“小姐”與嫖客發生性關係的地點不在銅鑼灣夜總會,但是這些“小姐”是在陳啟榮的授意下,通過桑修其等人組織在銅鑼灣夜總會進行活動,並達成賣淫意圖。
當“小姐”出臺賣淫時,也要通過所屬小姐領班的許可,陳啟榮及銅鑼灣夜總會不直接從賣淫資金中直接獲利,但其卻極大促進、刺激銅鑼灣夜總會的經營,從而獲取更大的利益。
陳啟榮辯稱不知道銅鑼灣夜總會存在賣淫情況,但根據證據反映,他不僅知道,而且在小姐的相貌要求、賣淫價格、收取管理費等具體管理行爲上,均是由他制定的相關規定。
此外,李小平、桑修其以及各小組領班、副領班等人都有組織、協調“小姐”賣淫的行爲,因此構成了協助組織賣淫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判決書有14.4萬字
在長達200多頁的一審判決書中,字數長達14.4萬字,較爲詳細地列舉了陳啟榮涉黑團伙所犯下的種種罪行。
判決書上引用的大量的犯人供述和證人證言,再現了貴陽市近年出現的這個最大涉黑性質團伙的瘋狂與囂張的一面。有組織地實施組織賣淫,騙取貸款、非法經營、逃稅等犯罪活動,聚斂錢財,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小河區法院一位負責人介紹說,由於本案參與犯罪的人數衆多,案情錯綜複雜,法院在審理休庭後,單是查閱的案件卷宗就有47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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