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楊某是某新落成小區的居民,入住新房沒多久,楊某就發現如果回家晚了,自己就沒有地方停車了,只能把車停到離家一公里以外的收費停車場。楊某當初決定購買應該小區房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開發商明確承諾每戶配一個車位。但現在已經入住多時,每天還得早早地搶佔利用小區空地或者道路設施所規劃出來的停車位。而小區擁有四百多個停車位的地下車庫,本來是開發商準備出租給業主的,後來卻被開發商擅自整體出租給小區旁邊的商用樓使用。小區裏車位緊張的情況引起了廣大業主的不滿,經與開發商協商無果,小區業主委託律師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收回整體出租的車庫,按合同約定爲業主配備車位。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開發商必須將整體出租給商用樓的車位收回,並應履行與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爲業主配備車位。
律師點評: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張雄律師表示,開發商在將一個小區建造完成後,擁有了該小區的物權,且對自己享有的物權的物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也就是說開發商可以自行決定將商品房,車位,車庫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出售給誰。
但是《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做出了特殊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確立了業主無條件優先的原則。限制了開發商對自己物的處分權。本條款中規定車位必須“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而不僅僅是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滿足。即開發商在建造汽車的車位,車庫後,必須在滿足了本小區業主使用的前提下,纔可以對外進行車位、車庫的出售或者出租。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解決了一般情況下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本款表述的可發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的“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屬,實際上有三個限制:第一,“建築區劃內”;第二,“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第三,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只有符合這三個限制條件的車位,即那些從規劃的時候就是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才屬於由當事人約定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範圍。本款規定在肯定了車位、車庫產權屬於開發商的前提下,開發商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約定以出售、贈與、出租等方式使購房人取得車位、車庫的產權、使用權,更注重的是對物業所有權人的物權保護。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明確了地面上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所有權屬於業主共有。這樣就明確規定了這部分車位的權屬問題,使之不再存在爭議。
所以,本案中開發商在出租這些車位、車庫前,沒有滿足本小區業主的使用需求,因此,開發商將小區內的地下車庫出租給其他人使用的行爲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依法應解除與商業樓的出租關係,將車位首先用於滿足本小區業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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