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歲的王阿姨退休在家,手裏攢了些錢。去年年底的時候,聽說買間房子租出去吃利息是個既省心又能賺錢的好辦法,就和家人合計着買間合適的房子。後來王阿姨又聽說過了年可能買房的稅費會提高,就決定趁着年前趕緊辦了這事,於是王阿姨就到房屋中介轉起了房子。可是挑間合適的房子確實不容易,地址偏遠的雖然便宜但是交通不便,繁華地段的又太貴。就在怎麼也沒找到的時候,一天下午中介打來電話說聯繫了一家非常符合王阿姨要求的房子,王阿姨聽說喜出望外,不顧當天正下着的小雪,就馬上和中介去看房子。到那一看覺得果然不錯,價錢也挺合適,特別是在王阿姨看房子的時候,還有很多其他買房人也在看這間房子,王阿姨頓時覺得這一定是個不錯的機會。沒過幾天的一個晚上,中介打來電話說房主要籤合同,並要求帶來2萬元作爲定金,王阿姨二話沒說趕緊湊齊了錢,便帶着定金來到中介公司。
見到賣主,雙方沒談幾句就開始簽訂中介備好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可是因爲畢竟倉促,當簽到房屋貸款何時還清一項時,王阿姨要求必須要保證在年前辦完過戶手續,所以必須儘快還完貸款,而賣主也一時不知是否能確定下具體時間,中介就提議先把合同大體籤一下,不能確定的內容就空着,對於什麼時候能還上貸款的內容就先大體寫個時間,等到時間確定下來之後,再把合同中的空項補齊。王阿姨覺得不妥,但中介安慰她說合同中寫着王阿姨、賣主及中介三方簽字才能生效,中介等到把合同寫全以後纔會蓋章,所以就算簽了字,合同也不會生效的。王阿姨聽了覺得也有道理,就簽了這份很多內容都空着,而有些內容雖然寫了也不確定的合同。
因爲合同中還寫了買方應該支付給賣方2萬元定金,王阿姨爲了穩妥起見謊稱因爲倉促錢帶的錢不夠,就先給了部分定金。這樣買賣雙方都滿意的離開了中介。王阿姨也回去等着賣主確定何時還完貸款的消息。不想,轉天中介打來電話說,賣主已經確定不能按照王阿姨要求的日期還上貸款,此時王阿姨覺得既然不能按照要求的日子還上貸款,那勢必要過了年才能過戶,就提出要解除合同。而中介和賣主都說合同既然簽了就有效,不能隨意解除,要是想解除,王阿姨要承擔違約責任。無奈之下,王阿姨只好到法院起訴要求賣主返還當初給的定金。
法律點評:
本案中的焦點問題一是這份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關係如何認定?二是王阿姨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劉麗娜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合同往往被視爲同時存在兩個法律關係,即王阿姨與賣主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和中介與王阿姨、賣主間的居間合同關係。該案因爲中介沒有在合同上蓋章,所以居間合同不能產生效力。而王阿姨和賣主間的買賣合同雖然有空項,但一些主要項目已填寫完畢,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該合同已經成立且依法產生效力。
風險提示:
1.買房之前要清楚瞭解所購房屋的一切情況,特別是產權、貸款是否償還完畢等情況。
2.在買房事宜沒有談妥之前萬不可草率簽訂合同
3.涉及定金、違約責任條款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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