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校裏的一個承包商租了鋪面,而這鋪面是在學校裏新建的,後來瞭解到這是不在規劃之內的臨時建築,請問:1,這樣籤的租賃合同有效嗎?另外,當時交了3萬塊喝茶費給承包商,沒有收據,另一租戶有開一張普通便條,內容大致是“XX收到xx3萬元,有效期16年”,請問:2,這樣的便條有用嗎?到時不租了,能爭取退還嗎?承包商原本說可以租十六年,先四年一簽,以後兩年一簽,合同不平等,如果在合同期內學校收回,也沒有一點賠償,沒有一點保障;請問:3,這樣不平等的合同條款有效嗎?承包商在我的合同最後補這句“在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前提下,有16年經營權”,但這句話,在承包商那份合同上沒有補上,他說是對我承諾,我這份有就可以了,請問:4,最後補這句對我有用嗎?有什麼用?
有點複雜,請好心的律師耐心解答,非常感謝!!
[附件1]
[附件2]
尊敬的阿良網友:
您好,您諮詢的問題已經做了答覆,此次是重複的問題。不知贅述。
順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