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西青區大寺鎮周莊子村的一名村民,村子的土地被賣並建成了開發區,爲了保證各戶村民得正常生活,村子決定每月付給每個村民一些口糧錢作爲補償,而我的愛人作爲村民的一員至今未能得到任何補償。訴諸法院後,法院對此不予立案,並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無奈向您求救。
西青區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同時拒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行爲嚴重違反了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西青區人民法院在決定不予立案的同時拒絕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導致了我們投訴無門,難以尋求進一步救濟的權利。
作爲一名普通的農民,我們已經在可以尋求的救濟範圍內做了全部的努力,仍難以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方式,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對上述事實進行調查,我們將全力配合,以期最終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敬待您的回覆
尊敬的王洪翠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如果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您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反映,以糾正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爲。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