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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78歲的塘沽明珠花園的居民,欣喜地看到今晚報貴欄目爲網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報道,特請求對天津市三級法院對我小區物業合同案錯誤判決與裁定,予以幫助。
塘沽明珠花園業主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我是成員之一,因主任等三人被物業公司收買揹着四位成員和700餘戶業主偷偷續簽了自06年12月至09年11月三年的物業服務合同。其不僅在程序上違法,而且合同內容也違法,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屬於業主共有的汽車佔用場地費卻歸物業公司作爲發放員工工資之用。因此,業主委員會其他成員將上述三人和物業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塘沽法院在依法多次傳喚上述三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竟枉法以三被告人自己的陳述主張作爲證據認定,不僅判決程序合法,而且合同內容合法。當上訴到二中院後,在三被上訴人仍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又枉法支持了塘沽法院的判決。最後高院又無視《合同法》、《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的有關規定駁回再審申請。
幾年來雖經多次信訪與投訴均不理不睬,致合同終止至今物業公司據三級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拒不歸還代爲收取的約40萬元汽車佔用場地費。故特懇請盈科、四方君匯等6家律師事務所幫助如何挽回全體業主遭受的巨大損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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