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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房東)天津的一處樓房於2009.10.8日出租,合同約定3年期,租金“隨行就市”需要調整協商解決。(合同見附件1)
今年房東工作關係常住天津,同時孩子在天津高考複習,準備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自己居住。房客不願搬走,只給象徵性的漲300元,憑着2100元租金在本小區根本租不到同等面積、朝向、裝修、新舊的房子。多次協商未有結果,因此房東準備向法庭起訴解除合同,收回房子。我的問題是:
1、合同中第七條 1-③條款,房客在一年裏已拖欠租金累計達到15天,結合其他合同條款,可否作爲解除合同的有利依據?
2、合同中第八條 1 條款,房東已提前7天書面通知房客解除合同,並準備賠償“雙倍租金”,可否作爲解除合同的有利依據?(“雙倍租金”中租金是否代表合同第四條 1 條款“租金”)
3、因合同簽署的不嚴謹,未寫清“壓一付三”,也未寫清租金的交付日期,能否按有關法律默認爲:“壓一付三”、從房屋交付日起開始計租金交付日期?
當時房客說開天窗頂押金,後未開成,基本按照“壓一付三”(拖欠)交房租至今。
4、房東現在租房每月3000元,在訴訟期間能否提出保全自己經濟利益的要求,即勝訴後要求房客賠償每月1200元至搬出爲止。
5、如勝訴後房客還是不搬走咋辦?
按照附件1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房東勝訴的機率有多大?
謝謝律師的解答,祝事業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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