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
您好!
謝謝您百忙之中來解答我所提的問題。
我於2010年2月購買某開發商的商品房一套,且是辦理了貸款。購房合同上標明如開發商延期90日交房的可按總房款的2%支付違約金並允許退房。合同約定2010年12月底交房,可至今並具備交房條件。已延期半年多了,今我決定退房。
可是開發商要我先行解決貸款,償清銀行貸款後纔可與他們辦理退房手續。問題是如今哪有錢去償清貸款,如果有錢的話我當初也不去貸款買房了。開發商的這種說法有依據嗎,我應該怎麼辦?我應該向哪個相關部門反映問題呢。我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我全額房款及利息還有違約金還有我的損失呢
尊敬的網友
你好
根據你說的情況,開發商要求你先解決貸款後才能退房的說法無憑據。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那麼你可以根據該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
建議你先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