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出租自家房屋,王先生在網上留下個人信息,豈料隨後接連不斷接到房屋中介的電話和短信。不堪其擾的王先生將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在上海熱線網和其公司網站首頁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和電話費100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事侵權訴訟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即中介公司需向王先生書面賠禮道歉(內容由法院審覈),給付王先生電話費100元。
去年5月下旬,王先生將其位於本市閘北區彭浦新村的居住房屋出租的信息發佈在“趕集網”上,欲出租其中一間房間。中原物業的業務員在網上看到王先生的此條信息後即與王先生進行聯繫,王先生便將其手機號碼告知了對方。此後,王先生自5月底日至6月下旬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共收到中原物業業務員通過各門店電話打來的電話28個,更讓王先生反感的是這些電話不分晝夜,其中有兩天每天打來8通電話,甚至還有有6次是在晚上9時05分至10時11分之間。直至7月7日那天王先生兩次未接聽中原物業業務員打來的電話,此後纔算暫告一段落。然而之後王先生仍然陸續接到中原物業業務員通過短信平臺發來的推銷房屋的短信。期間,王先生曾於2010年6月21日向上海熱線市民頻道進行投訴,中原物業得知該情況後與王先生對此問題進行溝通,因溝通未果,王先生遂於2010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原物業停止電話、短信惡意騷擾,在上海熱線網和其公司網站首頁向王先生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9,000元和電話費100元。
一審審理中,王先生撤回要求中原物業立即停止電話、短信騷擾的訴訟請求,並變更精神損失費爲1元。中原物業則向法院表示,願意補償王先生通訊費等相關費用100元。一審遂判決中原物業向王先生書面賠禮道歉(書面道歉內容由法院審覈),給付王先生電話費100元,駁回王先生其餘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上訴。二審期間,中原物業方面表示已做好了對公司業務員的通知工作,並承諾今後不會再撥打王先生的電話或向其發送短信。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具有限定性,只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一方纔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中原物業對其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根據在案事實及證據,依據日常經驗法則亦無法作出王先生因受到電話騷擾而發生嚴重損害後果的結論,因此對王先生的該項上訴請求,難以支持。另對於王先生請求中原物業在上海熱線網上賠禮道歉,法院認爲侵權行爲的範圍僅限於王先生本人,因此其賠禮道歉的範圍亦應僅限於本人,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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