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法院法官將人身保護令送給受害人。酉陽縣法院供圖
酉陽縣法院發出全國首例離婚訴訟後的人身保護令
法院這樣裁定
一、禁止他騷擾、跟蹤、威脅、毆打前妻,或與前妻以及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接觸。
二、禁止他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前妻的住所、工作場所。
三、他探視子女時應徵得子女的同意,不得到前妻的家中進行探視。
若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對他處罰。
離婚後,他仍要求與前妻同吃同睡,不准她另嫁他人,前妻稍有不從,便施以拳腳。女方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法院發出人身保護裁定(下稱人身保護令),禁止男方在她住所200米內活動。
此事發生在(重慶)酉陽縣。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離婚訴訟後的人身保護令。昨日,酉陽縣法院民一庭法官打電話回訪女方,她說,現在過得很好。
離婚後前夫還和她同吃同睡
今年41歲的鐘婷婷(化名),與44歲的陳武(化名)是酉陽縣桃花源鎮人。兩人於1991年共赴新疆務工,期間戀愛結婚,生育一子。2010年2月2日,兩人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酉陽縣法院法官介紹,離婚判決生效後,陳武拒不搬出鍾婷婷的房屋,還要求與她同吃、同睡,多次威脅、毆打鐘婷婷。
2010年3月21日,陳武晚上回家發現鍾婷婷未回家,就打電話詢問,並騎車四處尋找。鍾婷婷回家後,雙方發生爭執。隨後,陳武將鍾婷婷所穿的褲子撕壞,並寫下字條威脅。
2010年4月26日,根據鍾婷婷的強制執行申請,酉陽縣法院對陳武搬離鐘的房屋依法進行了執行。陳武搬離後,仍以探視小孩爲名經常到鐘的住所進行騷擾,如果她不開門,就威脅和辱罵。陳武還不允許鍾婷婷從事美容美髮工作,不允許她另嫁他人。
鍾婷婷不堪忍受,多次向派出所、婦聯以及法院反映。
法官作出裁定保護受害人
2010年5月6日,鍾婷婷向酉陽縣法院申請人身保護,該院立案受理。根據進一步覈實,鍾婷婷離婚後遭受家暴屬實。
兩天後,酉陽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內容有3項,包括陳武不得在距離鍾婷婷的住所、工作場所200米內活動。陳武若違反,法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當日,法院工作人員向陳武送達了民事裁定書,並告知他違犯法律的後果。
懾於法律威嚴,在收到人身保護裁定書後,陳武再未騷擾、威脅鍾婷婷。
“這是全國第一例離婚訴訟後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市反家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屹說,重慶針對家庭暴力嚴重損害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在20個基層法院試行人身保護令。從2010年7月起,全市已發出12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家暴受害人的救濟變得更加及時、直接和有效。(陳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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