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大學的大一學生和(浙江)麗水一個剛畢業的待業青年,在QQ羣上定下了“死亡之約”。在麗水一家酒店裏,他們一起點上炭火“相約自殺”。結果,麗水小夥中途放棄,上海小夥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上海小夥的家屬將倖存的麗水小夥以及QQ產品所屬的騰訊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3日,麗水蓮都法院對這起令人震驚的全國首例“QQ相約自殺”案進行一審宣判:麗水小夥小張和騰訊公司各賠償原告11萬餘元和5.5萬餘元。一審判決後,倖存者和騰訊公司均不服,認爲自己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上訴至法院。
昨天上午9點,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二審在麗水市中院開庭審理。法院合議庭將對案件進行評議,擇日宣判。
騰訊公司:通過電話、郵件聯繫,服務商是不是也要擔責
騰訊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書指稱他們“不履行監控、事後處理的法定義務”,但被上訴人並未指出上訴人的義務源自哪個法律規範的規定。在有關國家機關並未給騰訊公司發佈明確指示的情況下,騰訊公司無此義務。
騰訊公司認爲,騰訊不是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職能機關,顯然無權力對網絡信息是否具有有害性進行監管,也無權力自行設定關鍵詞進行有害信息篩選。如果他們自行設定關鍵詞進行有害信息篩選,並採取刪除、屏蔽、停止傳輸等措施,輕則涉嫌違約、侵權,重則涉嫌侵犯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
此外,騰訊公司上訴稱,對於每天百億級的海量QQ羣聊信息,不可能進行人力查看,而只能通過技術手段機械地、被動地查看。機械地、被動地查看是有很大難度的,要求事主主動給出QQ號碼或QQ羣名稱才能較快地發現特定的、具體的相約自殺等信息。
“如果真要承擔責任,那麼通過電話、郵件、短信等聯繫方式道理亦同,是不是這些通訊方式提供商都需承擔責任?”騰訊公司訴稱,受害者死亡是由受害者和原審被告之間的衆多的原因所致,普通的QQ羣聯繫並不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倖存者:沒有引導小范自殺,不該擔責
倖存者小張的代理律師上訴稱,一審只認定了小張在QQ羣上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自殺邀請,卻沒有認定小范早就在不同的QQ羣上向特定和不特定的人發出過自殺邀請。
小張的代理律師還認爲,不能簡單地推定是小張邀請小范自殺,小張和小范兩個人相約以燒炭方式自殺,是不謀而合的,並不存在引導一說。
關於騰訊公司的責任問題,一審僅判決承擔10%。對此,小張的代理律師認爲過低。
他認爲,對於小范死亡的損失應由小范自己和騰訊公司兩方面來承擔,小張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死者律師:倖存者和騰訊公司都需擔責
對於騰訊和小張的上述理由,死者小范的代理律師進行了答辯。
他認爲,小張在QQ自殺羣裏發佈自己的姓名、地點、手機號碼,明確邀請小范參與自殺。雖然小范曾經也有過自殺念頭,但是真正堅定他自殺念頭的,是小張發佈的信息。因此,小張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付出相應的行爲後果。
對於騰訊公司的責權,小范的代理律師也給出了看法:作爲一家專業的軟件公司,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對QQ羣網絡平臺上的違法有害信息進行監控、採取有效措施停止有害信息傳輸,但騰訊公司一直未履行監控義務,事發後也沒有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致使本案有關的有害信息長期存在。騰訊公司對範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鍾根清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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