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父親今年91歲,承租了一套偏單和一間伙單(因是三層樓房,房改時不賣產權)。我和我弟弟、弟妹的戶口都和父親在一起,但是他們2000年就到廈門工作了,戶口還在天津,每年回來探親。我還有個姐姐,今年70歲,1963年大學畢業就分到石家莊工作,戶口在石家莊。我一直在服侍爸爸,媽媽,媽媽2005年去世。我爸爸怕身後留遺憾,寫了遺囑,並由兩位其他親友見證,遺囑寫明他身後此房的承租人變更方案為:偏單給我,伙單給弟弟。今天今晚報登了一個案例,我纔知道,將來過戶很麻煩,還得讓我姐姐來公證,她都70多歲了,身體不好,過戶又沒有她的利益,她不配合就沒辦法了嗎?
結合實際,新修改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更麻煩了,因為原條例規定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的子女有權過戶,不牽扯到外地子女。修改後所有子女都得通過,我爸爸的遺囑有效嗎?應怎麼辦纔能合情合理?應增加保護原承租人意願的條款,只要原承租人的意願不違背法規和倫理就行。這樣能簡化手續,就不折騰人了。
請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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