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2008年下發通知:『要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要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可是如果在這通知以前,就已經起照經營,而且己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了的,還大量存在。那麼對這部分商戶,通知是否適用?是否應該補辦這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不需補辦,是否在通知下發以前的這些商戶民宅商用就不受此約束呢?那這家商戶擾民怎麼辦?同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同意的、也有不同意怎麼辦?有沒有法律依椐?
金書貴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5月3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0年06月22日
【NO.91】民宅商用問題多 該保留還是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