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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網友“王先生”:我在南開區陽光100西園買了一套二手房,緊鄰秀川路。前段時間,我們樓下開了個修車鋪,不但佔用人行道和綠化帶,弄得油污滿地,還不時發出劇烈震動和巨大的噪音,我家地板都跟着震動。

網友“黃曉雲”:我是南開區平湖西里9號4門的居民,我們一樓101、102兩家目前的住戶是租住戶。他們將房屋用做開飯館,每天經營到半夜。而且在小區內佔用公共綠地堆放雜物和垃圾,致使年初新鋪的草皮全部被毀。到了夏天,他們還會把餐桌排到過道上,垃圾滿地。居民過往、進出樓道、停放車輛都受到嚴重影響,帶來不安全隱患。而且,這裏還經常有半夜兩三點進餐館大聲喧譁的醉酒者,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網友“李先生”:我們是紅橋區泉春裏的業主,我們聯合反映小區13-2-102的業主將窗戶改門,並毀壞綠地,把居住的房子改爲了商鋪,嚴重影響了我們小區市容市貌。

網友“丁字沽居民”:丁字沽四段大樓15號樓的1樓居民將臨街一側的窗戶下牆砸掉,改爲商店營業。現該商戶的行爲已影響到樓上居民的正常生活。丁字沽四段大樓房齡已有50餘年,樓房房體存在老化情況。15號樓有一側臥室面朝丁字沽一號路方向,1樓居民將該側窗口下牆砸毀,裝有一扇門,用作商業經營。我們非常擔心樓下居民的行爲會造成房屋安全隱患。


民宅商用的影響有利有弊

“民宅商用”到底好還是不好?利益不同觀點就不同。比如說建超市,有的老人說真好啊,很方便;有人則說太吵了,影響正常生活。據記者調查,網友中主要有以下這兩種不同的聲音:

【弊:魚龍混雜隱患大】

網友“自在軒主人”:在居住小區內搞商業經營,流動人員無形增多,不利於小區封閉式管理,給小區安全帶來各種隱患。總結下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在住宅樓內辦企業,居住與辦公人員混雜,不便管理,往往會出現擾民的問題。

第二是在住宅樓內從事經營活動,降低了業主的生活品質,影響了其他業主的權益。

第三是存在安全隱患。由於從事經營活動,造成住宅樓的外來人員增多,人員成分非常複雜,每天有許多陌生人進進出出,讓業主失去了安全感。與此同時,商業裝修經常隨意拆牆體,改線路、管道,導致住宅樓的整體結構遭到破壞,影響房屋的安全。住宅樓的消防設施也有限,不像商住樓有安全通道,發生問題後果嚴重。比如商用,開超市,用電量大,負荷大了以後,可能引起火災。

第四是加快了住宅樓的損耗。電梯居民一天用的次數有限,公司的人員使用頻率高了,就減少了電梯的使用年限,要由全體業主來分攤維修費用。

【利:社區商業是重要補充】

網友“海盜電臺黯然哥”:人老了就圖個熱鬧方便,小區裏有些小超市、餐館也是很方便的。天剛亮就可出去散步,回家時就能買到早餐。晚上和老伴散步回家,還可喝杯咖啡,生活十分方便。

網友“小飄逸”:我原來不想做飯的時候就在小區餐館叫個外賣。現在搬到一個沒有餐館的小區,反而感到不方便了。民宅商用只要不擾民還是很方便的!

網友“孫悟空的二徒弟”:我們小區內有近萬戶,以前公交與商業網點都不是很發達,如果全擠去大商場,會非常浪費時間。感覺買個小東西也沒必要去商場。現在小區裏開了幾家小超市,雖然是民宅商用,但是也爲小區居民解決了問題,應該是好事,還增加了就業機會。

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周曉芳律師認爲:民宅商用現在較爲普遍,這種現象之所以頻頻出現除了它能給租用住宅的企業帶來一定的利益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現在沒有明令禁止民宅商用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何謂“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是指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依據上述規定,民宅商用只要本棟樓內有一家業主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決”。

民宅商用必須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性能,對居住環境維持清靜、安全,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申請民宅商用除需要徵求本棟樓內所有業主的同意外,應該正常合理的使用住宅,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損害他們的權益,否則,業主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申請人承擔民事責任。[詳細]


民宅商用既不能擾民也不能破壞環境

治理整頓需多方聯動 共同努力

“民宅商用”的話題在北方論壇也受到了網友的廣泛關注,大家紛紛跟帖留言,提出自己的建議。

【歡迎您點擊進入跟帖發表自己的見解】

網友“小財神1987”:“民房商用”可謂利弊兼備,揚其利且抑其弊或許纔是最佳策略。不妨建立紅黃牌制度,即對擾民違規商家採取初次警告、再次罰款、最終驅逐的措施。因此需要建立相關商家的檔案材料並制訂科學的考覈標準。具體操作可由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

網友“叨來叨來咪”:民宅商用所產生的價值一般都是羣衆生活的必需品,也是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所以,在治理方面宜疏不宜堵,已經成爲各界共識。對於已經聚集於居民區的商鋪,各地採取了多種措施進行管理,其中源頭管理是最重要的措施。

網友“我不是章子怡”:1.要出臺官方的法規,對“民宅商用”做出明確的規定,一旦發現,要給予相應的處罰,房主和承租人要同時處罰。2.從源頭上治理,房管部門要對民宅、商用房等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備案登記,嚴禁將原有性質的住宅改作他用。3.街道、居委會、小區物業要發揮作用,只要發現小區裏有此類現象發生,應第一時間制止。如無效果,可聯繫綜合執法、派出所等執法機關給予聯合治理、整頓。4.鑑於這種現象越來越多,市有關部門可牽頭開通一個專線,專門接收市民對此類問題的反映。一經發現情況屬實,立即採取治理措施,嚴肅處理。

網友“小能手一號”:對民房商用一律叫停,不僅會因爲房價原因導致一部分人創業難、就業難,更直接的後果,是給住宅區居民日常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因而,對影響居民生活、造成環境污染、存在種種安全隱患的經營活動,有關方面可以嚴厲禁止,及時叫停,而對那些有利就業並符合環保、安全要求的,確實可以方便居民生活的商業場所,則應在加強管理、規範經營的前提下予以保留。民房禁商用,不宜搞一刀切。

網友“懶羊羊的過客”:一旦發生鄰居擅自“住改商”的情況,業主可以向小區業委會或物業公司反映,由小區業委會代表業主聯合物業公司開展清理,仍無法解決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相鄰權訴訟。

《政民零距離》網民智囊團成員蔡玉勝——
民宅商用需要分類治理 多管齊下

  民宅商用到底該不該治理,如何治理,要從根本上解決,還需要採取分類治理多管齊下的辦法。

  首先,民宅商用的情況千差萬別,有的民宅用於商務辦公,有的住宅用於餐飲娛樂,有的住宅用於教育培訓,這些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差別很大。可以根據商用用途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給予分類和分級管理,對於環境污染小、對房屋結構沒有改變的辦公、設計等商用,可以不予禁止,但需徵得左鄰右舍的書面同意,並報居委會和物業審覈。同時賦予房東在安全、環境、治安等方面特殊責任與義務。

  其次,對於改變房屋結構、噪音大、人員往來多、污染環境的民宅商用,要堅決禁止和取締,物業應成爲該類管理的第一層次責任者,有發現、監督的義務,居委會應成爲該類管理的第二層次責任制,有勸阻和報告的義務,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應成爲該類管理的執法主體,對於各類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爲,有禁止、拆除、責令整改和懲罰的權力。

  第三,應從城市管理的法治層面,系統梳理和規定民宅商用的禁區,明確物業、居委會、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的責任與義務,賦予房屋周邊業主合理權利,規定房東在責任與義務上的具體細則,切實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詳細]

《政民零距離》網民智囊團成員艾躍進——
治理民宅商用的重點是規範經營

  治理民宅商用存在的問題,重點應放在“規範經營者經營”上。

  第一,國家允許業主將住宅改爲商用,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規約外,一個最重要條件是“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但並未說明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範圍。因此,國家應儘快出臺專門針對民宅商用的詳細的法律文件,明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範圍,同時以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爲原則,規定“住改商”公司、店鋪的經營範圍、規模及營業時間等,強化管理監督。

  第二,小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部門等,應主動承擔起對本小區商用民宅的管理,真正做到代表廣大業主的利益。對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者進行勸阻,責令其改造;對未經過審批擅自開張或進行不法經營的店鋪及時向上級舉報,予以取締。

  第三,民宅商用業主和公司經營者,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更要嚴格約束自己的經營行爲。開店前必須經由周圍業主簽字同意,並由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開具證明後再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在經營過程中也要儘量避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行爲發生。 [詳細]

民宅商用帶來的影響有利有弊,短期內很難徹底消除。編輯認爲,相關部門應建立起多元聯動的處置調解機制,發揮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形成各部門和市民共同參與、共同管理的格局,同時採取疏堵結合的措施,揚其利且抑其弊。只有這樣才能根除民宅商用的擾民問題,讓其真正發揮便民、利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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