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流通和商貿繁榮推動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選擇民宅作為辦公經營場所,民宅商用帶來的擾民問題、治安問題、消費問題、安全問題等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到小區業主的切身利益。當前治療民宅商用的難點在相鄰業主對有關問題的反映和投訴沒有渠道,物業和居委會對房東的租房行為無權乾預,具有執法權的執法部門對民宅商用缺乏實時監控,對這類問題的解決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城市管理條例中也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
民宅商用到底該不該治理,如何治理,要從根本上解決,還需要采取分類治理多管齊下的辦法。
首先,民宅商用的情況千差萬別,有的民宅用於商務辦公,有的住宅用於餐飲娛樂,有的住宅用於教育培訓,這些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差別很大。可以根據商用用途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給予分類和分級管理,對於環境污染小、對房屋結構沒有改變的辦公、設計等商用,可以不予禁止,但需征得左鄰右捨的書面同意,並報居委會和物業審核。同時賦予房東在安全、環境、治安等方面特殊責任與義務。
其次,對於改變房屋結構、噪音大、人員往來多、污染環境的民宅商用,要堅決禁止和取締,物業應成為該類管理的第一層次責任者,有發現、監督的義務,居委會應成為該類管理的第二層次責任制,有勸阻和報告的義務,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應成為該類管理的執法主體,對於各類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禁止、拆除、責令整改和懲罰的權力。
第三,應從城市管理的法治層面,系統梳理和規定民宅商用的禁區,明確物業、居委會、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的責任與義務,賦予房屋周邊業主合理權利,規定房東在責任與義務上的具體細則,切實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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