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是城鎮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現象。我國《物權法》並沒有完全禁止“住改商”,民宅商用目前是允許的。與商鋪相比,許多經營者選擇在民宅開店的一個最主要原因,是因為其成本低,可免去商鋪租賃費用。另外,在民宅開公司,隱蔽性較大,能夠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但是,一些特定經營項目,如餐飲、修理、洗衣等,必定存在擾民現象,影響廣大居民的正常休息。同時,在民宅經商,會增加小區外人員進出的數量,增加物業管理難度,影響小區治安狀況;經營者對民宅線路、管道甚至牆體等的隨意改造,商鋪消防設施不齊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宅的隱蔽性進行不法經營等,使得商用民宅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
治理民宅商用存在的問題,重點應放在“規范經營者經營”上。
第一,國家允許業主將住宅改為商用,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規約外,一個最重要條件是“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但並未說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范圍。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專門針對民宅商用的詳細的法律文件,明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范圍,同時以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為原則,規定“住改商”公司、店鋪的經營范圍、規模及營業時間等,強化管理監督。
第二,小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部門等,應主動承擔起對本小區商用民宅的管理,真正做到代表廣大業主的利益。對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者進行勸阻,責令其改造;對未經過審批擅自開張或進行不法經營的店鋪及時向上級舉報,予以取締。
第三,民宅商用業主和公司經營者,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更要嚴格約束自己的經營行為。開店前必須經由周圍業主簽字同意,並由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開具證明後再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在經營過程中也要盡量避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行為發生。
只有各個主體都真正履行自身義務,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身權利,纔能切實解決好民宅商用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使民宅商用發揮更多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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