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7月31日交的首付,購買了位於張家窩的萬科四季花城的一套商品房,但因種種不明原因,貸款合同和購房合同遲遲未簽。直到2014年10月16日我纔和建行北辰支行簽署合同,銀行的簽章日期也為16日,抵押公司(天津市津房置換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簽章日期為10月21日。那麼問題來了。國家六部門發文說自2014年10月9日起,取消公積金貸款保證金,但是我的貸款合同是10月16日辦理,我想要回我的貸款保證金,問銀行說找擔保公司要,問擔保公司說是管銀行要。互相推諉!我只想知道,我到底找誰要?國家的政策到底如何執行?盼復,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