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本市戶口,我和我愛人在河北省工作生活,14年我愛人在一次計生檢查時被當地計生部門發現,孩子出生後河北省當地計生部門以《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為由征收了社會撫養費,(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准作出征收決定)。孩子現在3個多月,我回津上戶口時戶籍民警說要到居委會蓋章,違規的孩子要有罰款收據。於是我到居委會諮詢,他們說:應該在天津交撫養費,你在工作當地交了社會撫養費,和我們就沒關系了,出生證明上的章和上戶口的證明居委會不給出。我的問題是:1)孩子上戶口怎麼會和計生掛鉤?這明顯不合法。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不應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那居委會為什麼不給蓋章和出證明?
網友:
您好!來信收悉。
按規定,我市不能對您的同一違規生育行為再次征收。落戶事宜請諮詢公安戶籍管理部門。
天津市衛生計生委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