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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茵小鎮四期的陽光房,是由開發商/物業的指導下建立的,並非圈佔綠地所得,是規劃內的,業主將陽光房封頂也是有合理性的,這有別於侵佔公共綠地上搭建棚屋,這裡面涉及一層業主生命安全的重大關切,不應該簡單的將其視為違規而盲目拆除。
1. 支持退還綠地,多圈綠地的業主願意自行拆除柵欄,但小院是規劃內的
2. 一層業主多花20買一層帶院子,有專屬使用權,開發商許諾可以蓋陽光房
3. 物業允許蓋陽光放,給出了樣板房標准,指導施工,並驗收合格
4. 防高空墜物傷害,保證業主生命安全,已有多起墜物事件
5. 防盜、防各種垃圾、防煙頭杜絕消防隱患
6. 挑頂子,老人怎麼過冬?請求政府能夠下來實地走訪。
7. 僅退綠地,不要拆陽光房的頂子,讓人民群眾能夠安居樂意,和諧穩定
政府執法是為了老百姓,但是如果拆了陽光房頂子,就給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險,又與執法的初衷相違背。如果不顧民眾困難,非要拆除的話,那麼必須所有違規一並同時治理,樓上封露臺的為何不治理?窗戶護欄為什麼不拆除?如果非要拆,堅決要求按照1、2、3、4期的順序,不能按照1、4、2、3的順序!如果非要拆除,請一定給出防止高空墜物保障生命安全的方案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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