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16條,已頒布,規定契稅2014.10.30可以按照新的標准執行,為什麼執行起來稅務局是這樣規定的,購買商品房以網簽的時間為准,按照那個時間執行交稅標准,但是我們購買的房子至今並沒有在房管局備案而且稅還沒交,只是交到開發商那裡。應該是可以按照房管局備案的時間執行新的稅收政策。明明是一個對老百姓有利的政策,怎麼在執行過程中就有點霸王條款的感覺呢?公積金的擔保費就執行的挺好的,已經交的都能按時間退。那麼我們這沒交的稅,怎麼就按老的標准交呢,望答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並已責成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我們會及時向您反饋辦理結果。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區政府督查室
2014年11月11日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屋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購房人和開發商只要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已經發生了契稅的納稅義務,就應該按照當時的契稅政策繳納稅款。因此,納稅人於2014年10月30日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