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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配偶在外地,目前擬購房,希望提取自己在本市繳納的公積金用於還貸,諮詢提取公積金的具體條件。
另,本人曾在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窗口諮詢,服務人員告知需要出具(1)身份證;(2)住房公積金龍卡;(3)《房產買賣協議》;(4)房地產權證;(5)全額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6)戶口簿等資料纔可辦理。
對上述資料中(4)房地產權證和(5)全額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我覺得規定不合理,因現在大家買房多是期房,在開始繳納房款時甚至交房時候都一般不會拿到產權證的,為什麼有關部門要作此苛刻規定呢?
同時,本人查詢了北京市等城市的關於異地購房提取公積金的有關規定(顯然規定比天津的合理),例如北京市是分類規定的:(1)一次性付款購房者:提取時提供購房合同、購房全款發票、身份證、提取儲蓄賬號。(2) 貸款或分期付款者: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本人身份證、提取儲蓄賬號。(3)二手房購買者:提供過完戶的產權證、契稅的完稅憑證,辦理貸款的還須提供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證、提取儲蓄賬號,到工作單位公積金經辦人處填寫相應的單據,然後由單位的經辦人到管理部辦理審核。
政府政策應該以人為本,公正合理!為此,建議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此政策進行改善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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