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天津市交通港口局、公安局發布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僅為部門規章,嚴重違反了上位法,應當撤銷。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4年12月31日
您好!經我委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我們已與反映人電話溝通,就提出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