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們企業病假規定中規定“病假3天以上的,需要到二級醫院開具病假材料;病假30天以上的,需要到三級甲等醫院開具病假材料”。這個病假制度已經公示,員工都已簽字確認。我需要諮詢一下,這項規定合法嗎?是否可以實行?如果員工違反該規定,公司是否可以依據規定處理?期盼回復,十分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視,已責成相關部門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1月27日
您好!工作人員已電話聯系網民,為其解釋相關政策及維權途徑,網民表示感謝。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