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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媒體您好:
我上次反映的關於和平區甘肅路雲臺花園產權證至今未發放的問題,相關部門與我聯系了。先是天津市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後,告訴我們依據商品房預授權兩年後,屬地房管局應該下發產權證的相關文件規定,和平區房管局有義務發放產權證。然後我們又與和平區房管局產權科聯系,得到的答案是文件是有,但是不能發放,說天津市房管局了解雲臺花園的情況,是天津市房管局電腦程序不給發放。接著又讓我們業主去找開發商,說是開發商的責任。
現在我們業主有兩個問題需要相關部門解答:一是既然國家有文件,為什麼作為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有法不依。二是產權證是房管局發放,還是開發商發放,我們想取得房產證,是找房管局還是開發商?三是開發商如果有手續不齊,和我們業主有沒有關系,從蓋樓審批到預售許可證的發放哪一步經過了我們業主之手?四是房管局執法部門如果內部需要協調的事情,是不是應該拿業主當皮球來回踢,推卸責任,不作為。假如該開發商破產、消失,那麼業主們想要拿到產權證就石沈大海了嗎?這個關系到百姓安居的問題不解決,怎麼叫我們樂業?五是07年的房子,已經8年了,在商品經濟的今天,不動產登記條例都要執行了,我們的產權證什麼時候能夠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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