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14年天津市房管局出臺的新政策,即公產房承租人死亡,其已故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同戶籍的兄弟姐妹都可提出更名申請,但本人認為該條款對已故承租人親屬的戶籍規定並不是很明確,只是規定原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為同戶籍,對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是否也要與已故承租人同戶籍?即不在同一戶籍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否也可提出更名申請並無明確規定。
請有關工作人員給一個明確答復,謝謝!
孫志強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