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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孔局長,您好
我是一名遼寧省政府直屬機關工作人員,原在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工作。由於工作變動的原因,需要對天津開立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進行清算,之後纔能在沈陽開立新賬戶。
經諮詢天津社保開發區分中心,需在養老保險轉出後辦理醫療保險賬戶清算,清算之後方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轉出手續。而目前遼寧省直機關公務員沒有養老保險,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無法接收我在天津的養老保險關系。基於此,目前我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沈陽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根據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文件,在經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規程中,並未作出養老保險轉出是清算基本醫療保險並轉出其關系的必要條件。如將轉出養老保險設為前置條件,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既有違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律精神,也減損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在此,我衷心向您求助,懇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領導關注此事,妥善協調解決為盼。
感謝您在百忙中處理我的個人留言,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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