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1年參加工作,至2006年在企業單位任職。2006年9月進入紅橋區事業單位工作,在2014年的住房房補建檔中沒有納入享受房補規定的范疇。可是也沒有享受2006年後在事業單位任職的職工享受雙倍公積金補充的待遇。直白的說,像我這種情況屬於前不搭車,後趕不上,也就是屬於政策制定的空白期。
請問本人的情況如果不享受房補建檔的政策,能否享受2006年以後在事業單位任職的房補政策?(注:本人是1991年參加工作)
董振凱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