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住在河北區,房屋產權個人住宅,現用途個人居住。與供熱站簽訂的合同中供熱價格為25元/平方米,計費面積62.04平方米,采暖費共計1551元,合同有效期2013.11.6至2018.11.6。
今天供熱站拒絕按合同中規定供熱價格25元/平方米收取費用,原因為我繳納公司抬頭的支票。要求我按城建供熱價格40元/平方米繳納,共計2481.60元。支票是我公司每年補貼給員工的取暖費用1500元,員工取暖費用超出1500元由員工個人承擔。如果供熱公司按城建供熱價格40元/平方米收取,我本應個人承擔51元,現需承擔981.60元。
請問居民與城建供暖價格如何界定? 供熱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謝謝!
尊敬的趙凡非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1月1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經核查,情況屬實,確屬個人居住,供熱站已按民用供熱費25元/平方米標准收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