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親姐姐是西青區李七莊街道武臺村的村民,現離異,具備在津常住戶籍,我父母是西青區精武鎮馬家寺的村民,具備落戶條件,我姐姐離婚後想把戶口遷回到我父母家,符合《關於公布〈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須知〉的通知》(公戶【2007】36號)關於父母與已婚子女間的戶口遷移規定。日前,在精武鎮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時,派出所要求出具馬家寺村委會的同意遷入證明,但是規定上沒有要求出具這個證明,後往西青區公安局諮詢,答復同樣。我想問的是,為什麼規定裡沒有的東西讓我們出具,遷戶口裡沒寫須遷入地村委會證明?派出所違規辦事,區公安局沒有盡到糾錯監管職責,請市公安局給予答復,到底需不需要村委會同意,如果需要,為什麼規定裡沒寫?如果不需要,為什麼派出所又要?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23日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