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一市教委直屬中學工作,按照職級房屋補貼政策以及市教委分批發放的規定,已經領取了補貼總額的三分之一,另有三分之二需等上級相關部門撥款再補齊。而我於2008年調出原單位,按照文件規定,由2005年以前所任職單位解決。而目前,原單位房屋補貼全部補發完畢,應該給我補發的另三分之二下落不明,諮詢原單位,得到的答復是,市教委責成單位籌款補發,而我2008年調出,沒資格享受原單位自籌補貼,只能等到上級撥款之後纔能解決;找到市教委諮詢,答復是此項工作早已經結束,也不知哪個部門管這件事;聽說,如果調動人是單位領導的,可以兩個單位之間協商補齊;而一般教師調動的則成了原單位不管,新單位也無資格管(因統計材料在原單位);上級文件成了一紙空文,潛規則照顧了領導,而平頭百姓卻無從申告,不知該找那個部門解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