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2011年1月11日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頒布的《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建公用〔2011〕22號]中,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已入住的,供熱采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交納。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且已履行告知義務,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辦理入住之日起,供熱采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交納。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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