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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書記:
您好!我住東麗區保利玫瑰灣小區二期4號樓。
近期發現我家臥室僅一牆之隔的地下室(負一層,我家住一樓)新安裝了大量有中國移動字樣的通訊設備,經了解應為中國移動基站。設備運行發出噪音,緊鄰住戶對人體造成輻射。
以上情況為本人睡眠已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忍受的情況下,自行查明的原因。經聯系物業查看,未有所作為,且基站建立並未有任何形式的通知,業主均不知情,物業和中國移動行為,嚴重侵害了業主權益。希望政府部門能查明情況,拆除私建基站為盼。以下有相關法律條文,請參考,謝謝。
《國家電磁輻射保護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備或者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規定的限制區域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物業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問題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制訂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物權法,樓房的所有權歸業主共同擁有,電信公司想要在樓房上面安裝基站就必須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並支付相應使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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