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單位為了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讓每位員工簽一份自願放棄公積金繳納的聲明,為保住工作只能被迫簽證,請問如果已簽,以後還能追訴自己的權益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7號)中“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前款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不含外籍人員)。”的規定,單位與職工均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您提到的聲明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更多問題請詳詢公積金熱線12329,並歡迎您瀏覽我們的網站:。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