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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我和愛人是在2014年7月向天津開發區農行津濱支行提出的公積金貸款需求,因為我名下有一套住房,愛人名下沒有,此次購房是以愛人名義購買的,津濱支行的信貸人員告訴我們是屬於二套住房,利率為基准利率的1.1倍也就是4.95%,我們的貸款是9月份被審批下來的. 隨著央行下發的調整首套房認定標准,2014年11月22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了津公積金中心發〔2014〕131號文件,調整了利率.明確說明了5年期以上的除了保障性住房執行4.675%的利率,其它情況利率調整為4.25%.我想問一下,認定的政策已經調整了,我們當初被認定為二套房的被執行1.1倍利率的就永遠都會執行1.1倍的標准嗎,為什麼我們的代款利率現在是4.675%(是在原來4.5%基數的1.1倍4.95%的基礎上下調的),這與[2014]131號文件的規定不符,我給公積金的服務熱線打過電話在建行繳存公積金的就沒有這個情況,我不明白,為什麼同時公積金貸款,在建行繳存和在農行繳存的政策會不一致呢?我們問過開發區津濱農行了,信貸人員說我們的利率是1.1倍是不會變的,國家調整了利率也會是在調整後的利率下的1.1倍.我想要一個確切的說法,是這個1.1倍不會隨著政策的調整而改變了嗎?哪有明確的文件對這個進行說明嗎?請不要回復我"請與貸款銀行聯系"了,我就是不認可他們的解釋,要一個確切的說法.多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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