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隅悅城的業主12月31日收房。河東供熱服務公司供熱站要求所有業主交2014年12月31日到2015年3月15日期間的取暖費供熱費(開發商為業主交了561.60元)。由於是冬天無法裝修我們不去住(幾乎全部業主都不去住)申請報停。供熱公司的人說政府規定第一年不住也必須交全額取暖費,不許報停。我不知道他們說的是否真實。而且收房時整個過程是先交暖氣費然後纔能領鑰匙,開發商和供熱公司在供熱費的問題上聯手將兩個不相關的問題捆綁在一起強買強賣。這意味著如果不交取暖費,盡管我們花186萬買的房子就無法拿到鑰匙入住。新的黨中央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法無授權不可為,我想問問區政府是否真的有此規定,如果有此規定那麼它的法律依據什麼,與保護消費者權利法是否有背離。我想知道我繳費的道理。
尊敬的解鴻茹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已聯系區供熱辦了解情況。經了解,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房屋不得辦理暫停供熱。”該小區目前還處於采暖期保修范圍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待出保修期,可申請暫停供熱”。規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其目的是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進行熱態檢驗,以免因供熱設施質量問題導致不熱或發生跑、冒、滴、漏等問題,給用熱戶造成損失。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河東區政府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