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本人在津南區購買一期房(首套),2014年9月1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之後申請貸款,與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日期是10月23號,由津房置業負責擔保(擔保費發票是10月28日開具),擔保期限是從2014年10月22日開始的。天津市津房置業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承諾2014年10月9日及以後交納擔保費的,可憑借款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龍卡、擔保費發票申請全額退款。但與該公司諮詢退款事宜時,被告知以擔保費現金送款單日期為准,即以銀行代收日期為准,可是,按照貸款業務流程規定,是應該先簽訂借款合同,再簽訂擔保合同,交納相關費用,我的貸款都是10月9日之後申請的,還沒貸款,該公司如何履行擔保合同呢,怎麼能以預交費用的日期作為退費與否的核准日期呢?望答復,謝謝!
張學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1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