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05年前後將自己名下小客車過戶給他人,辦理過戶協議手續當日,沒有給予確認,此人當日晚間開車犯案,之後被公安系統抓獲,車輛予以沒收,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之後,沒有再將該車輛返還給本人。當時是天津市南開區刑警隊負責辦理的案件核實,對方因刑事犯罪失去了確認資格,公安機關也未給予其他處理方法。希望相關部門給予指導,如何去除本人名下的機動車指標。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4年12月4日
您好!經我委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我們已與反映人電話溝通,就提出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