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濱海新區下屬社區醫院一名正式編制職工,懷孕後兩次見紅和胎盤低置,確診先兆流產,現在面臨保胎假即將滿6個月的時間,單位人事說要辦理病保,歇完產假回來後還要辦理復工手續,諮詢12333熱線得知我市 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乾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第22條(二十二)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發生流產先兆、早產先兆,經醫生診斷證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休息,但不計入醫療期。在休息期間,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百分之八十。不知我這種情況適用嗎,如果不適用可否出示其他適用條文。
宋瑩網友:
您好,此問題請您向濱海新區衛生局諮詢。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