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來自開發區的失業者,戶籍在塘沽。日前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時,錯過了領取時要求的60日內辦理完成的時限,為此,不能領取我應該領取的失業金。對此,我有不同意見,開發區社保已認定我可以領取失業金,為何塘沽還需再次認定????為什麼?難道塘沽和開發區不屬於濱海新區管轄嗎?明明一個地方可以解決的事情,為何讓我們再次跑一趟,或二趟,三趟?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經了解,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於進一步規范退工轉檔及申領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8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3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坐落的區、縣就業管理部門辦理退工備案手續後,還需將《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審核表》、《分區花名冊》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領取期限核定表》及個人檔案等相關退工退檔材料送到其戶籍所在地,繼續辦理退工人員檔案轉移手續和失業登記及保險金申領等手續,同時要將《失業登記及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交給失業人員本人。此次未申領的失業金可在您再次失業後,如符合申領失業金的條件,可以合並計算。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濱海新區政府
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