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在2014年9月18號買了金地藝華年的期房,簽訂購房合同交首付的同時,交了房屋契稅3%,由開發商代為繳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可是交首付簽合同並不具有房屋權屬轉移的性質,而房管局預登記在法律上也不具備房屋權屬轉移性質。10月30號實行契稅新政策,按新規定本人應該繳納1.5%的契稅,多繳的部分能否退還?望回復,謝謝!
張學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