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審核員請注意,這不是重復提問。之前電話告知我投遞到稅務局,可是遞送部門中沒有稅務局!打電話諮詢沒人能解決,望通過。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於2013年10月13日購買北辰區某商品房期房,此房是本人的首套房,容積率大於1.0,建築面積89.7平米。按照當時的普通住房標准,超出北辰區普通住房指導價,所以屬於非普通住房,因此根據當時政策按照3%的契稅繳納。
按照目前天津市六部門下發關於《天津市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文件:“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5%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征收契稅。執行日期為自2014年10月30日起。”另外,我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我所購房屋屬於期房,目前並未交房,預計2015年上半年纔能交房,並且所簽的購房合同,房屋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而且並不具有房屋權屬轉移的性質;而房管局預登記在法律上也不具備房屋權屬轉移性質,房屋實際產權還是開發商擁有所有權。所以不應該以購房合同簽訂當日作為契稅應繳日,而是以交房或房屋所有權實際轉移日作為契稅起征時間點。如果按照調控政策文件及契稅暫行條例,契稅按照1%征收纔是合理合法行為。現向政府領導提出幾點疑問,請給出合理解釋:
1.本市有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期房的契稅繳納時間做出規定?
2.如天津沒有明確頒布的契稅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最新調控政策及契稅暫行條例,能否對本人已繳納的契稅進行退稅?
3.本人多次打電話給市、區兩級地稅局和房管局,市、區兩級兩局人員無人能明確回答契稅繳納時間點及相關法律法規問題。另外,政民零距離中投遞部門也無稅務部門選項,只能懇請區政府領導能夠出面協調並解答我的問題。
請領導百忙之中抽出時間,請針對以上問題給出明確答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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