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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代課教師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群體。他們的問題已成為社會問題,並構成社會不和諧的因素之一,政府理應把解決民辦代課教師遺留問題納入工作日程。民、代遺留問題有的是因其自身因素造成,有的確系教育行政部門人為因素造成。對此,要嚴格區別開來,實事求是,利用倒查機制,澄清是非,追究責任,最大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理依法服人。如對同樣是從教2 、3 十年的老民師,有的確因教育機構的工作失誤、漏洞及其人為因素造成民辦教師的權益與待遇被侵害問題。如:(按政策要求的“民辦轉公辦問題”、“民辦教師同工不同酬問題”、民辦教師被無故辭退問題”、民辦教師醫療社保及相關福利待遇問題。)政府及其教育機構應該考慮解決他們的難處和問題,原有的民辦教師政策應該在他們身上得到落實,使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對於確系因自身原因(如:違反計劃生育,紀律處分等)而不能享有民辦教師政策賦予的權益問題,則另當別論,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及相關法條解決好這些人的問題,讓他們都能老有所養,病有錢醫。真正體現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體現正義、公平、公正,體現人文、和諧社會的正能量。讓這個群體及每個公民都能真正意義的感念在憲法的陽光下獲得尊嚴的、體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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