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應該在供熱和用戶之間有個第三方,由第三方收取供熱費用,轉年的供暖結束後第三方把供暖費用結算給供熱公司。1.在取暖期間沒有供暖應該按日賠付給消費者,取暖結束後由第三方退給用戶費用或者轉到下一年度可以少繳這部分差價,發生了的采暖費結算給供熱公司。2.暖氣是否達標由第三方派人上門測溫,因為供熱的測溫計總是比用戶的測溫計度數高,還經常趕在中午上門,讓消費者不能相信他們。3.供熱的維修電話應該由第三方接聽並且做好相關記錄,做到有證可查,供熱公司的維修電話總是沒人接聽或是告訴我們根本沒接到電話,使得取證比較困難。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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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回復。
濱海新區政府 201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