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天津市暖氣費的滯納金是如何收取的?是超過供暖期繳納產生呢?還是超過每年的12月31日繳納產生的?收取的比例?
尊敬的顏女士:
您好!《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建公用〔2011〕22號]第十一條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供熱單位對逾期未交費用熱戶停熱的,停熱期間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