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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歐美小鎮五期交房迄今已經一年,房產證還遲遲沒有下來。濱海新區規國局和開發商之間互相推諉,不顧老百姓的死活。沒有房產證,眾多業主的戶口沒法辦理,子女入學困難。
我看以往的回復中說:由於開發商未建設規劃的小學導致整個項目容積率增加,需由項目單位補交土地出讓金履行相關手續後,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該局纔能受理初始登記辦理房地產權證。
為什麼開發商不按規劃建設的項目能夠得到批准,進行建設?這種項目又是如何通過驗收,再進行銷售的?濱海新區規國局自身沒有任何責任嗎?開發商是向“錢”看的,可是政府部門應該向老百姓看,應該維護老百姓的利益。你們允許這樣的項目銷售,就是沒有盡到監管的責任,坑害人民。我們這些平民老百姓花一輩子積蓄,甚至銀行貸款買了房子,卻拿不到房產證,試問你們就是這樣為人民服務的嗎?不要總把責任推給開發商,政府部門是給老百姓解決問題的,納稅人花錢養你們,不是讓你們推卸責任的。如果開發商一直不給濱海新區規國局交錢,是不是我們一輩子就拿不到房產證嗎?那樣的話,這種解決不了問題的政府部門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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